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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二)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 1.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入戶 0-2 類重度失能長者。但雖有列計人口,均符合具社會救 助法第五條之三無工作能力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經本局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護安 置之長者。 2.補助金額:入住私立小型機構每人每月三千元,入住財團法 人或社團法人機構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每 人每月二千五百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 途。 (三)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 動能力,入住前點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 ,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 ,得核予特別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就 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2.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 定之限制。 (四)申請人若同時符合前二款特別處遇費之請領資格,僅得擇一領 取。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27,25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3,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中度失能
低收入戶第0-2類
15,750
10,800
低收入戶第3-4類
10,500
7,200
中低收入(戶)
6,300
4,320
中度失能
,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者低收入戶第0-2類
22,000
22,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22,000
中低收入(戶)
22,000
22,000
備註:本計畫失能程度之認定,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492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