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市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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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市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召集市府相關局處首 長、專家、學者、業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 安全之風險評估與管理措施、食品安全衛生預警與稽核制度之建置及其他 因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置作為。 前項食品安全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市政 府另定之。 第一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市政府應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 入每年向臺北市議會提出之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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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市政府應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鍰之一 定比例,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金發放,依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 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九條之二條文(第九條之一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第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經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號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