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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本巿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巿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70080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九條之二條文(第九條之一經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B號函告無效,第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經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號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