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拾壹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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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 增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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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本守則經本局局長核定通過後公告實施,供本局勞工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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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得標(外包)廠商除應遵守本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亦應遵守本局業務承 辦單位於工程採購決標後之開工會議告知之相關事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