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拾壹 章 附則
  • 第 59 條
    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改與 增訂時亦同。
  • 第 60 條
    本守則經本局局長核定通過後公告實施,供本局勞工切實遵行。
  • 第 61 條
    得標(外包)廠商除應遵守本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外,亦應遵守本局業務承 辦單位於工程採購決標後之開工會議告知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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