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借用公物應徵得同意,若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 參展單位違反本參展規範經註銷其展售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 及履行其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本參展規範得依其實際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改之,新訂正之參展規範發佈後 ,原先之參展規範即行廢止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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