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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花博公園圓山廣場全國農特產品展售活動參展規範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第 四 章 農藥檢測
參展單位經管理單位抽驗生鮮產品、加工品等之有毒物質及殘留農藥安全 容許量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規定者,除停權參展 1 年外 ,並移送相關業管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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