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展售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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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售位有關規定: 一、展售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調整。 二、展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 三、展售位之相關設施,須依管理單位規定設置,並不得妨害其他展售位 。 四、展售位不得展售與管理單位核定項目不合之產品。
法規名稱:
臺北市花博公園圓山廣場全國農特產品展售活動參展規範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