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展售位管理規定
  • 展售位有關規定: 一、展售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調整。 二、展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 三、展售位之相關設施,須依管理單位規定設置,並不得妨害其他展售位 。 四、展售位不得展售與管理單位核定項目不合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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