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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利用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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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單位(以下簡稱設置單位)須負責規劃、操作、 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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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需調閱、複製錄影畫面內容 者,應先備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由設置單位簽 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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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同仁及洽公民眾,因有必要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設置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會同專人查看。非本處同仁不得申請複製 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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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置單位同仁及公務機關因執行公務急需查看影音資料者,得報請設 置單位主管同意後,由專責人員先行處理,事後補辦申請作業手續; 遇重大或異常申請情況時,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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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單位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影音資料等案件,應作成紀錄(如 附件二)備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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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於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第6點條文之附件二;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