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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同仁及洽公民眾,因有必要須調閱錄影畫面內容者,應填具申請 表(如附件一)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設置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會同專人查看。非本處同仁不得申請複製 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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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單位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影音資料等案件,應作成紀錄(如 附件二)備供查考。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第6點條文之附件二;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