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
-
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 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 抵付作業。其權益轉換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 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而得,即 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係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 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建物興建成本、第 十一點投資稅管費用及第十三點期待利潤,惟應扣除主管機關已 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一 款所稱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前款所稱投資人參 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其評估公式為:(S-rT)-ΔBS。 (四)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比率,為前款差額占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 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其評估公式為: [(S-rT)-ΔBS]/(S -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 益轉換。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 定或規定。
-
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臺北 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契約書或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 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 理。
-
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 項第三款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與前點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 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 [(S-rT)-ΔBS]×Q 。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捷聯字第11330182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14、18、21、2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