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區位選擇作業
  • 二十一、各區位權值依第七點共同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結果辦理 ,各權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與 區位。
  • 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應與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合併進 行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但市地主選配之各 區位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而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 整一戶時,應由投資人依各區位權值讓售予市地主以補足至一戶 面積。
  • 二十三、為進行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投資人應於作業開始前召 開說明會,向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作業流程、 產品規劃、主要建材設備之規格與配置,及標準層及非標準層平 面之相異處。捷運局應於官網上公告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 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由投資人代本 府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位選擇作業: (一)第一順位為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臺北市臺 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 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前述 權益關係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需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 以抽籤決定之。前述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 公告期限內回復區位意願調查、完成區位選擇,本府將視同其 放棄優先選取區位之權利。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倘雙方對區位選擇 意願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轉換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 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四)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同 時轉讓數人者,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本府簽訂土地協議價購 書所生之權利義務,由該數人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開發用地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申請優先承租或優先承購 者,須俟前項各權益關係人均完成區位選擇後,捷運局再針對屬 本府分回之公有不動產徵詢其優先承租或優先承購之意願,各依 捷運局租、售之作業時程與區位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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