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權益轉換議定書簽定
  • 二十四、各權益關係人完成區位選擇作業後,投資人應製作權益轉換議定 書,以利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俾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產權登記 與交屋作業之基準。 前項權益轉換議定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 、委託建造費用、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及區位分配 。
  • 二十五、開發案於權益轉換議定書報府核定前變更設計致各權益關係人間 權益分配結果顯有重大影響時,捷運局與投資人應依變更設計後 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估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估價 作業。 開發案權益轉換議定書報府核定後,倘開發大樓建造執照辦理變 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超過 5%時,捷運局與投資人應依變 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估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 項鑑估價。而投資人應依重新鑑估價結果計算權值,辦理區位選 擇作業後,修訂權益轉換議定書,並提送捷運局簽陳本府核定。 開發案因消防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變更致建造執照須辦理變更設 計者,應以原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辦理各項鑑估價作業,不變更 其鑑估價結果及權益分配結果。 第一項及第二項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估價委託服務費用,應 由提出變更設計者支付,且不計入權益轉換之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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