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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規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 告管理維護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之資金來源及支用項目,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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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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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 其名稱於金融機構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 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 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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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收入。 (二)本專戶帳戶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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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戶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動支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應符 合中華民國會計準則,事前應附具計畫書、執行企劃書及預算表,經 自理組織決議後報市場處同意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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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行為 時之中華民國會計準則,就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收支報表, 經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會計主管核章後,於次月 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專戶專帳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送市場處備 查,會計師簽證費用由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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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處為瞭解專戶狀況,得派員查核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配合並備 妥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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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戶帳戶之存款如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 之本金及利息,均應轉回專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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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理組織不得申請專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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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戶支用項目規範如下: (一)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費用。 (二)機電、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等修繕費用。 (三)維護材料費。 (四)本專戶收入應繳交之稅賦及會計師簽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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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專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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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理組織若經變更、合併、分割、解散時,所設專戶帳戶之結餘資 金,由承諾繼續遵守本要點、並願繼受原自理組織一切權利義務之 商場內其他自理組織接管;若無其他符合本點之自理組織,則結餘 資金應歸繳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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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於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終止運營,自動失效。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專戶收支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市字第1093023430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