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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11389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遴選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
八、依得分高低提報遴選結果,由市長圈選核定。 代表本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本府代表全體三 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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