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指派或推薦擔任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之董監事,除下列情形由各權管機關直 接簽報市長,無須辦理遴選外;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遴選。 (一)由本府公務人員擔任者。如係因職務指派,於其職務異動時須重新指派人選,並 簽報市長同意。 (二)特定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會等)推派之代表,提報市長室會議審議通過 。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或轉投資事業及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0006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