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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派任或推薦擔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董 事、監察人,除下列情形無須辦理遴選外,餘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遴 選。 (一)依職務指派由本府公務人員擔任者,於其職務異動時,須重新 簽報人選並經市長同意。 (二)特定政府機關(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團體(如公會或工會 等)推派之代表,須簽報市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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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責機關依業務需要,簽報本府組成遴選會議。 遴選案涉前項會議成員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時,應行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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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候選人得由各主責機關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中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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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遴選結果經遴選會議決議後,由主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任字第1123000376號函修正第3~5、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