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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經費標準:依預算程序,在本府人事處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依作業規定標準於 預算項下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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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之單位(以下簡稱受 委託單位)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如附表一)函送本府人事處,依核復 情形辦理後續採購程序。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幼兒園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經費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5391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