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補助對象:本府設立並冠以受本府委託單位名稱之臺北市市政大樓員 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 以下簡稱托嬰中心)。
  • 四、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及托嬰中心 設施設備、提升其員工福利及薪資。
  • 五、申請補助程序: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之單位(以 下簡稱受委託單位)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如附表一 )函送本府人事處。
  • 十、受委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人事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命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且得依 情節輕重,自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日起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違反前三點規定。 (二)有補助經費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隱匿不實、 虛報或浮報補助經費等情事。 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人事處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績效評量(如 附表三),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 督導訪查其辦理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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