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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民眾音樂表演空間,受 理申請知音時間時段公開演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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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知音時間活動,係指民眾依本要點申請通過後得於特定時 段在本館一樓大廳小舞台區公開表演音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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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 (一)政府立案之音樂類表演藝術團體。 (二)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領有工作證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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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演出類型 (一)器樂演奏類:演出人數兩人(含)以上。 (二)歌曲演唱類:演出人數八人(含)以上,並有專人現場伴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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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 (一)檔期及申請時間: 1.知音時間使用時段每個月兩場,演出時間為每月雙週三下午兩點 三十分至四點三十分整。 2.申請者應於演出前三個月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附文件: 1.本館知音時間節目申請表(如附件)乙份。 2.節目企劃書或節目單及演出者名冊乙份。 3.以上送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申請人之表演內容應取得 創作者之同意或無著作權爭議,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三)送件方式: 1.親送:上班時間(9:00–12:00;14:00–17:00,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除外)至本館三樓輔導組。 2.郵寄:105 台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輔 導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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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及其成員須於三個月內未在本館知音時間時段演出。 (二)申請人演出時須配合本館工作人員指示,並尊重大廳其他使用者權 益,如有下列事項,本館得取消演出權利並停止受理申請檔期一年 : 1.申請人申請檔期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檔期者。 2.演出時間未準時開場或延遲結束達 30 分鐘以上者。 3.未經許可逕行更動、增設場地設施及音響設備等。 4.因演出音量過大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經勸阻而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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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知音時間辦理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7)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0462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7年10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