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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09643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七、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百二十元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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