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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任字第1113002147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五、本府各機關之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經審查通過後,由運用志工之本府 各機關本零基預算及精實管理精神,於本府核定歲出概算額度內檢討 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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