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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113008512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七、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百五十 元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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