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期規範申請調閱閉路電視 畫面相關作業,並兼顧資訊公開及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閉路電視畫面,係指本處於臺北市內為監控車流路況 所建置閉路電視攝影機所攝錄之閉路電視畫面。
  • 三、本處提供之閉路電視畫面,以連線錄影伺服器之攝影機為限,閉路電 視畫面資料之保存期限以 2 週為原則。
  • 四、司法及執法機關因業務需要而有調閱本處閉路電視畫面者,需請其敘 明日期、時段具函向本處申請。 民、刑事及行政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預防或發現犯 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調閱本處閉路電視畫面者,需請其指明日 期、時段,向本府警察局提出申請,並經警察局函轉本處辦理,由警 察局指派人員陪同至本處調閱。 因時間急迫,不及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時,應請申請人報請當地警察分 局(派出)所派員會同並填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通控制中心 閉路電視畫面閱覽紀錄單」閱覽。
  • 五、前條申請有法令上不應准許者,應駁回其申請;如有申請不合程序或 應記載事項不明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 六、調閱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其他違法行為結束,該調閱影像除有保 存之必要者,應予以銷毀。 調閱機關對於前項閉路電視畫面資料,應盡善良管理責任,並不得加 工。違反刑法妨害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依各該法令論 處。
  • 七、調閱時須填寫「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通控制中心閉路電視畫面調 閱紀錄單」。
  • 八、本處交通控制中心發現申請案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使用或其他違法情事 ,應立即陳報長官並知會本處政風室。政風室得隨時會同交控中心就 申請案進行不定期稽核,以杜絕違法情事。
  •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或上級機關已訂有新法規,得隨時配合修正 補充。
  • 十、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