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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影監視系統攝錄影及管理原則: (一)錄影須以道路交通狀況及道路交通事件為對象。但為因應特殊緊急 狀況,不在此限。 (二)錄影監視系統之資料應予保密,非經本處核准,不得對外提供。 (三)錄影監視系統資料之保存期限以三十天為原則,惟本處得依實際狀 況適時調整,並由交控中心人員定期清除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通路況監控錄影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北市交工控字第10730835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