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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指本處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 臺北演藝廳、四樓舞蹈教室 4 間、五樓流行廣場、藝文沙龍、六樓 國際會議廳、大型研討室、中型研討室及小型研討室、地下二樓直排 輪場 5 區域、八樓大團練室、八樓中團練室、八樓小團練室、小型 練習室(鼓房)2 間、小型練習室(綜合練習)2 間、綜合教室 3 間共二十八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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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
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終字第1053926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5年10月3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