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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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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指本中心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臺北演藝廳 、四樓舞蹈教室、五樓流行廣場及藝文沙龍、六樓國際會議廳及研討 室、地下二樓多功能練習場、八樓團練室、小型練習室及綜合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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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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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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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1310652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12月2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場地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