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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研考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訂定輔導項目,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檢視成果,並 將結果送交各機關作為研考類一條鞭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考。 各機關執行成效以八十五分為基本分,視其執行成效予以加減分,成績低於八十分者, 將加強機關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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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升研考作業品質,由研考會適時辦理以下措施: (一)提升研考知能:配合政策或業務推行所需,辦理研考業務相關教育訓練,以增進 研考專業知能。 (二)促進意見交流:每年定期辦理座談會,促進研考會與各機關研考類一條鞭人員之 意見交流。 (三)辦理滿意度調查:每年辦理滿意度調查,以了解本措施實施情形,供後續檢討參 考。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質加強措施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研圖字第1083013192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