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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創新創 意產業發展並帶動創業能量,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 理「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本市各種民間平台辦理不限形式之跨域、跨產業(包括垂直或橫 向整合)等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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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限於本市內辦理跨產業、領域(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 )之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不限產業別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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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於本市完成設立登記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或主 事務所設立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由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 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所主辦或承辦之申請案不予補助,且不得 委託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但由申請人主辦,政府機關、 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擔任合辦、協辦、指導單位,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1.申請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申請前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申請案之活動舉辦地點有全部或部分不在本市。 5.申請案之全部或部分活動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外舉辦。 6.申請案補助款編列範圍違反本須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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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 百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至多補助一案為限。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款未達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仍得提出 申請,惟補助項目不得重複,且政府機關經費補助款(含本計畫) 不得超過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若政府機關經費補助款(含本 計畫)有補助項目重複或超過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該 項目或超過金額部分將不予核銷。 (三)同一申請案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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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如下: (一)補助款編列範圍限執行申請案之人事費、事務費、業務費、維護費 、材料費等科目。 (二)本計畫補助款不補助正式人員與專案助理薪資、國內外旅運費、設 備費及雜支。 (三)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政府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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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期間及補助審查重點由本局網站公告之, 本局得視收件情形於本局網站公告延長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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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送下列申請應備文件(含電子 檔),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份。 2.申請階段自主檢查表一份。 3.申請案預算總表一份。 4.申請案活動企劃書一式五份。 5.申請人基本資料表(如: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6.財政部國稅局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影本一份。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最近一期「投保勞保人數證明」影本一份。 8.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專人送達或網路申辦方式 ,檢送上列申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 一次為限,申請人補正送件方式同上款規定,經本局限期補正仍未 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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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階段: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並將初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通過初審之申請案,排入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複審階段: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評審委員 會,依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會於必要 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複審結果經本局核定後,於 本局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評審委員於申請案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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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人應依經核定之補助案內容確實執行,如補助案有變更,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因活動時間、地點或經費變更,受補助人最遲應於活動辦理前三十 日內,檢具活動變更申請書及活動預算變更表等文件(含電子檔) 以書面報請本局同意變更。 (二)補助案變更應以不影響原定活動主要內容為原則,補助案申請變更 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補助案 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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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案之請款程序如下: (一)補助案應按活動企劃書內容專款專用,並於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依據 原始憑證核銷撥付。 (二)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案執行結束後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 件(含電子檔)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結案請款申請書一份。 2.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一份。 3.補助案經費彙總表一份。 4.支出憑證清冊一份。 5.支出機關分攤表一份。 6.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 7.滿意度調查表一份。 8.領據一份。 9.指定專戶封面封底影本一份。 10.活動預算變更表影本一份(補助案無變更則免附)。 11.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受補助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 憑證,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有不實,受補助人 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助案如有營業收入者應詳列各收入及支出,收入大於支出之盈餘 ,應按本局補助比例繳回市庫,本局得逕自應撥付核銷之金額中扣 除該應繳回市庫之金額。 (五)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扣(免)繳憑單,受補助人應自行依 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逾期向本局辦理結案請款作業,每逾期一日扣減百分之一補助款, 並列入考核紀錄。 (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助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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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列入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 本須知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一)未依活動企劃書內容確實執行。 (二)未於活動辦理二十日前提供邀請函及議程表等相關資料。 (三)補助案變更未於活動辦理三十日前以書面報請本局同意。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辦理結案請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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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活動企劃書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補助案內容。 (五)補助案補助項目與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項目重複。 (六)其他違背本須知或相關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而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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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配合事項如下: (一)補助案各項活動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採取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二)受補助人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並 不得再以其他名義或理由請求本局協助辦理該補助案各項活動。 (三)受補助人於作品出版、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贊 助單位。 (四)補助案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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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著作權約定及保障如下: (一)申請人之申請資料或補助案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人或 受補助人。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審查、宣傳、推廣與行銷之使 用外,依著作權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 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本計畫各項工作成果廣宣,本局得無償使用各補 助案成果資料作為各種方式宣傳、推廣及行銷。受補助人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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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工字第10960015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109年2月2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