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關於本市道路施工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管中心)公告期 限內於道管中心指定系統登錄施工需求。但緊急搶修、檢修及用戶聯 接管線或其他經道管中心公告得排除之工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