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本市轄區河域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使用管 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並得將 部分權限委任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執行。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載客小船:係指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法第三條所稱之小船。 二 載客小船經營業:指以小船運送旅客為營業者。 三 載客碼頭:指經交通局公告為船舶載客營運使用之碼頭。 四 停泊船席:供船舶非營運時停靠使用之船席。 五 靠泊船席:供船舶營運時停靠上下乘客之船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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