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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績優之居家服務人員予以獎勵、表揚,俾以激(鼓)勵臺北市居家 服務照顧服務人員留任及促進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表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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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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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時間 (一)初審及推薦時間:當年度六月十六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二)收件時間:當年度八月十五日前,依本局所訂文件送達本局。 (三)表揚時間:配合本局當年度重陽系列活動訂定表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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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對象:經本局委託居家服務一年以上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以下 簡稱居服單位),辦理審查及推薦之優良居家服務照顧服務人員(得 含督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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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方式 (一)初審及推薦:經每居服單位初審推薦至多三名,另居服單位有留任 居服員達五年以上者,得增一名予以公開表揚者,惟曾受表揚者, 五年內不重複表揚。 (二)居服單位研提居家服務員考核及獎勵計畫。 (三)複審:由本局依申請資料予以書面複審並核定獎勵費用。 (四)考核結果通知:本局以書面通知居服單位複審結果。 (五)績優服務人員表揚:結合本局重陽節活動辦理表揚各類績優照顧服 務人員,肯定其對失能老人之辛勞付出,激勵士氣,強化留任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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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 (一)經居服單位初審並經本局複審通過之績優居家服務人員,由本局於 表揚活動發給獎狀乙紙。 (二)居服單位依本局核定獎勵費用及所提考核及獎勵計畫執行,獎勵費 用應實際用於獎勵績優居家服務人員(惟不得以現金或禮券等方式 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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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費用核定依居服單位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提供本市居家服務人數計 算,核定金額如下: (一)居家服務人數一百人以下,每單位獎勵費用至多新臺幣(以下同) 二萬元。 (二)居家服務人數一百人以上未達二百人,每單位獎勵費用至多三萬元 。 (三)居家服務人數二百人以上,每單位獎勵費用至多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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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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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依本計畫以書面複審並予核復各單位獎勵費用額度,應於方案執 行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檢據核銷,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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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居家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39077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5年7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