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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對象:經本局設立許可且截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滿二年之社 區式、居家式或綜合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機構)居 家督導員或照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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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年度本計畫之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由本局於前一年十二月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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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評選通過之居家督導員及照顧服務員由本局發給獎狀乙紙 及獎品一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優良照顧服務人員獎勵表揚計畫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155188號令修正發布第4、6、7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