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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北市財人字第10631990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二、本處於考核年度內任職單位異動者,依其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比例合併計算考核總成績 。但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依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占總在職日數比例換算全年度 成績後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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