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其獎勵金之金額 ,依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百十二年四月三日之期間出生之 新生兒,其獎勵金之金額,依一百十二年四月四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其申請人已依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修正施行之規定申請發給 獎勵金者,由原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補發獎勵金之差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