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 第 5 條
    專案性課程,指為配合政府政策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所開設之課程。
  • 第 13 條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經教育局依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核准後 實施。 教育局應遴聘社區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社區 大學課程及學程。 社區大學開設未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學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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