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學校)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學校檔案管理,由學校自行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管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