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電子儲存 十三、各學校應依市府政策及業務需求,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 存作業。 十四、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 十五、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以案件為單元,由上而下,逐頁掃描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