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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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一案卷內之紙質類檔案,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排列整齊入 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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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整理紙質類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原則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得予保留 。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並經校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 ,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 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不得脫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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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媒體型式分區 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 或需更改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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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年進行檔案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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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學校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檔案櫃妥善保管,裝 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經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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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者,不得擅自進入 。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