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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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或簽請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檔案管理單位應對調出之檔案於適當空白處逐頁加蓋騎縫章。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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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依法有權調閱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 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 單位辦理調卷,並負責稽催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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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以線上申請為 原則。 紙質類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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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借調紙質類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借調電子檔案應於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完成閱覽 。期滿仍有必要繼續使用者,應提出展期申請,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至多三次,仍有必要使用檔案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借調。如係借調 紙質類檔案,並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辦理借調。 學校間或學校與機關間借調檔案,展期應備函提出請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 辦,經本學校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機密檔案之借調或展期應依第一項至三項紙質類檔案規定程序辦理。但每次借調或 展期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專案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借調期限者,其借調 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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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除得以公文檔案管理系統線上自動稽催外,檔 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者,應簽請 校長或其授權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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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不得有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 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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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學校人員調(離)職時,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以確實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 借調檔案未歸還或辦畢未歸檔之案件者,應全部歸還檔案單位,不得轉借。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