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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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銷毀作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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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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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業務 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立文獻館檢選。 各學校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二)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執行檔案銷毀後,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檢附銷毀計畫及校內核准簽免備文送本局 備查。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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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 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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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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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已銷毀之檔案,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並由承辦人及 監毀人簽章;檔案已編目建檔者,併同於系統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日期。 監毀人應於檔案銷毀完成後,另行簽具切結書(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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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秘字第1083077009號函修正全文4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