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銷毀
  • 三十、各學校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辦理檔案銷毀作業一次。
  • 三十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三十二、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業務 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立文獻館檢選。 各學校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二)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執行檔案銷毀後,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檢附銷毀計畫及校內核准簽免備文送本局 備查。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三。
  • 三十三、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 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 宜。
  • 三十四、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 三十五、已銷毀之檔案,應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並由承辦人及 監毀人簽章;檔案已編目建檔者,併同於系統註記核准銷毀文號及銷毀日期。 監毀人應於檔案銷毀完成後,另行簽具切結書(如附表四)。
  • 三十六、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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