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學校)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三、各學校辦畢案件應於五日內歸檔,歸檔時併同存查或發文歸檔送件單(如附表一),送 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清單一式二份,於檔案管理單位簽收後,各執一份備查。 機密案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另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依規定填寫相關資料, 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 歸檔清單保存年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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