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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學校受理閱卷申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辦理。 各學校檔案應用,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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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學校對於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製作檔案銷毀目錄(如附表七 ),送會相關單位確認後,函送臺北市文獻館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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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學校依前點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訂定銷毀計畫(如附表八)連同原送文史機 關檢選之檔案銷毀目錄,陳報校長核可後辦理銷毀。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秘字第10539920400號函修正第20、23、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