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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政字第105395396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溯自105年11月3日生效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度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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