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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老人住宅及公寓優秀照顧服務員表揚評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95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6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貳、申請及評選期程:由本局每年三月前公告之。
陸、獎勵方式: 一、於每年本局重陽節敬老活動或每年十月頒發獎狀及獎品。 二、每年印製表揚名單及優良事蹟專冊,發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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