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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 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之待遇,得在不超過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同級人員待遇二倍之上限範圍內,由各事業機構本於公 司治理精神,依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 支給,如有超過上開上限者,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 業之收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交管字第1113034621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