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風 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室主任 兼任之,並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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