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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風 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室主任 兼任之,並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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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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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北市工政字第10430261400號函修正第3、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