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以上,除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 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室主 任兼任之,並得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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