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以上,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 室主管或其指派之代表、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 室主任或其指派代表兼任之,並得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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