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除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依其規定辦 理外,其餘指定用途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與消防工作(如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業務相關 。 (二)與災害防救業務相關。 (三)與推展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業務相關。 (四)配合本局重大活動所需。 (五)業務參訪或考察。 (六)重要節日或災害搶救之加菜金或慰勞(問)金及其他與本局勤 業務相關者。 運用民間捐款如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 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定義之因公出國所需費用者,應 依其規定報府從嚴核定,並詳述業務範圍、考察種類及支用範疇等。
  • 六、指定用途捐款收支管理: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災害搶救科及會計室辦理經 費控留,以利及時更新民間捐款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動支金額為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以下,應專簽敘明支出項 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 程序會辦會計單位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 6個月內提報管理 委員會追認。 2.動支金額超過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 議。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 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局捐款專戶孳息全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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