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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本局暨所屬所隊介接使用臺北市數位印 鑑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以加強防範申請案件檢附偽造印鑑證明之情形,減 少損害賠償事件發生及申辦地政業務使用印鑑證明之場合並增加承辦人員辨識印鑑章印 紋之準確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所隊介接使用本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146560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